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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shawjeng 周六 3月 24, 2012 11:58 pm

NBA 薪金規則:

1)球隊總工資如果超過工資帽就不能直接簽自由球員(下面說的體例除外),只能與其他球隊進行交易,自由球員的原屬球隊續約不受此限;
2)球隊總工資如果超過奢侈稅觸發線(觸發線一般是工資帽的1.23倍左右),每超過1美元就需給聯盟交1美元的稅;
3)如果球隊總工資已超工資帽。又想簽自由球員,可引用以下特例:
a、中產特例:每隊每年有一個中產特例可用,中產是上年度球員的平均年薪,目前大概在580-600萬美元,可分拆使用。
b、老將底薪:球隊可無視薪金上限以老將底薪合同簽老球員
C、雙年特例(以前叫百萬特例),球隊每兩年可有一次雙年特例簽自由球員,該條款每兩年才能用一次,目前該條款年薪大概在180萬左右。

1.工資帽
工資帽(Salary cap):在NBA,工資帽是最著名工資限制條款。每年的「工資帽」是根據NBA前一年的總收入,然後取這個總收入的48%作為NBA球隊工資總額。再拿這48%的總收入除以NBA球隊總數29支球隊,得出的平均數就是當年的「工資帽」,球隊花在球員身上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這個數字。

不過,考慮到自由競爭的特性,這個「工資帽」並不是什麼硬帽子,在一定狀況下,球隊的工資總額可以超過這個數目。
工資帽一般是逐年遞增的,但是貌似去年NBA收入減少!這個賽季的工資帽被降低了。

2.奢侈稅:
NBA規定,聯盟總收入的48%是「工資帽」,總收入的55%就是奢侈稅的界線。


  打個比方說,1999-2000賽季的「工資帽」是3550萬美元,奢侈稅就是4067萬美元。如果球隊無視它的存在而越過它,那麼球隊就要遭受嚴厲的懲罰。懲罰一是託管的那筆錢不還給運動員了,懲罰二是球隊在55%之上每花一美元,還要交納一美元的奢侈稅。如果球隊超過一千萬美元,那就還要交一千萬美元的稅錢。這兩罰並行,潛在的懲罰還有球員10%的錢被沒收了自然罵娘,影響球隊人心的團結和穩定。

  奢侈稅十分嚴厲、十分厲害。但也有像開拓者這樣的球隊,他們的老闆很有錢,捨得大把花錢,所以屢屢被罰奢侈稅,但開拓者隊的老闆似乎並不在乎,這同時也給開拓者隊帶來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開拓者隊給球員開的工資過高造成他們在球員交易時經常讓其他球隊拿不出工資相差無幾的球員進行交換,這大概也是開拓者隊的戰績一直沒有好起色的緣故。

  在NBA,還有一支球隊跟開拓者相似,那就是紐約尼克斯隊,尼克斯的老闆同樣很有錢,往往一名不算一流的球員能獲得一流球員的待遇。同樣,在交易中,也存在著難以交易的情況。因為NBA規定,交易球員必須雙方球隊的球員的工資對等,最多不超過工資的20%。除了開拓者和尼克斯,達拉斯小牛同樣存在著這個問題,只不過它的戰績不錯而掩蓋了工資上限這一問題。

3.中產條款:
中層工資例外條款,本條款允許球隊在達到工資帽後仍可有聯盟平均工資水平的年薪去簽一位或者幾位(平分)自由球員,這一條款每年都可以使用,今年這一條款規定的工資額為490萬美元。火箭隊目前可以利用來簽入自由球員的工資空間就是這490萬美元。
實際上每年的中產條款是不一樣的!要隨當年的工資帽和奢侈稅而變化

4.老將條款:
最小工資例外條款,也叫老將最低工資例外條款。超過工資帽的球隊可以與有限數量的球員簽訂最小工資合同,合同的工資額將根據該球員在NBA的球齡決定,最低的是從未打過NBA的球員,為38萬5000美元,最高的球齡超過10年的球員,可以達到110萬美元。合同的期限最多為兩年。

就是俗稱的底薪條款!底薪不被列入球隊工資內!舉個例子!自由球員中的穆大叔!以41歲高齡扔保持,75以上的數值!內線防守能力驚人!但是在簽約的時候,卻很厚道的只要441K,別在乎工資帽!直接老將拿下吧!其他的也有很多這樣的例子!比較不厚道的做法是簽幾個能力強的老兵,然後3 4個打包去換個80幾的!當然前提是薪金對等!對方那也有地方!

5.伯德條款:

超過工資帽的最高金額再簽約的例外條款。球隊可以不受工資限額的規定與本球隊的自由人續約,但是,續約的自由人必須在該球隊效力三年以上。這樣的自由人每賽季的工資可以提高12.5%,而簽其他球隊只能提高10%。

這一條款適用於「夠資格的老兵自由球員(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如果你在同一支球隊中連續效力三年,三年之後你成為了自由球員,這時你就是「夠資格的老兵球員」,NBA就允許你的母隊給予你最大的合同,你的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礎上漲12.5%,而不具備這一條件的只能上漲10%。即使你上漲的部分使球隊薪金總額超過工資帽,也是規則所允許的但不能超過奢侈稅的要求,另外,合同簽定的最長年限也可以從一般的5年上調為6年。


  之所以被稱為伯德條款,就是因為凱爾特人是第一個允許超過工資帽而留住自由球員的球隊,而這名自由球員就是伯德。事情的緣由是,1984年伯德成為了自由球員。而NBA為了製造凱爾特人和湖人這樣的東西對峙局面,對於老兵球員故意採取了寬大措施,以便凱爾特人能夠留住伯德,從此這就稱為了「伯德條款」。

從2005年新勞資條款實施開始,首輪新秀合約全部開始實行「2+2」的簽約方式—————前兩年保障合同,第三、第四年球隊可自行決定是否與球員續約。如果球隊要行使第三年的球員選項,那麼他們必須在該球員第二個賽季開始之前執行。簡單地講,籃網隊想讓2007級首輪新秀易建聯第三年仍然在新澤西效力,那麼他們就要在10月31日前宣佈使用球隊選項。如果球隊在該期限到達時仍然沒有使用這個選項。那麼這位球員就將在第二個賽季結束後成為非限制性自由球員,可以與任何球隊簽約。
而球員選項,則反之,球員可在球員選項年決定是否與所在球隊繼續執行合同,如選擇跳出合同,那麼將成為非受限制自由球員,可與任何球隊簽約。

不可交易條款:實際上,只KB24一人擁有此霸王條款。他可以否決你對他的交易!但是對於球隊核心球員,比如JAMES 或者CP3 或KG這樣的球員,加上也無妨,你不會發瘋想換走他們吧?

shawj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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