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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 Trade-NBA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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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shawjeng 周五 4月 13, 2012 4:24 pm

NBA Trade-NBA交易

1:工資總額在工資帽(Salary cap)以下的球隊進行交易
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可以進行任何交易,只要交易之後球隊的工資總額不超過工資帽+10萬美元。
舉例:2008年夏天,快船的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他們僅用一個受保護的2010年第二輪秀權,就從掘金換到了馬庫斯-坎比。當然,由於掘金是與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進行交易,而且交易是一對一的,他們從中得到了一個價值100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Trade Exception)。

2: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進行交易
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絕大部分球隊都是這種情況)進行交易,要遵循勞資條款的規定,其中一支球隊轉入的年薪總額,必須小於轉出年薪總額的125%+10萬美元,這個就是我們常說的薪金對等原則。
舉例:球隊交易出去一位、或幾位球員,年薪總合為1000萬,那麼交易進來的球員年薪總合,不得超過1260萬。

3:選秀權和現金
選秀權和現金在交易當中的計算價值為0,只能做為一種補償手段,並不能用來實現薪金對等原則。

4:交易特例
交易一般是在同一時間完成的,這種轉會被稱作瞬時交易。但是,球隊實際上有整整一年的時間來完成交易,這種情況又被稱作非瞬時交易。
在一個非瞬時交易中,球隊引進的球員年薪不得超過送出的球員年薪+10萬美元。按照規定,如果參與交易的一方要送出多名球員,則該交易必須是瞬時交易,而非瞬時交易只能是一對一的交易。當然,有時交易雙方會把一筆多人交易,拆分為多筆單人交易,以便從中賺取交易特例。
如果一支球隊先用一個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一位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一年內他們又用一個選秀權交換一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從而完成整個交易。總體上講,他們轉入210萬美元年薪,轉出200萬美元年薪,完全符合薪金對等原則,只不過他們並沒有一下就完成交易,甚至還是和兩支不同的球隊進行了交易而已。
在這個例子中,當球隊用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他們相當於得到了一個價值100萬美元的信用點,之後他們又使用這個信用點+選秀權,換來了那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而這個所謂的信用點就是交易特例。
當交易一方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時,這種交易更容易完成、理解。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可以直接得到一位球員,只要這位球員的加入,不會使他們的工資總額超過工資帽+10萬美元。這樣一來,另外一支參與交易的球隊,就會得到一個與那位球員年薪等價的交易特例。
交易特例不能用來簽約自由球員,也不能和其他球員打包使用,並只能再度完成一對一的交易(選秀權價值為0)。不過,一個交易特例可以拆分為多個使用,有效期為一年,超過一年自動作廢。
舉例:2006年夏天,步行者與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黃蜂進行交易,後者用1998年第二輪總第50位新秀安德魯-貝蒂的選秀簽約權,直接從步行者得到了佩賈-斯托賈科維奇。雙方這筆交易符合一對一的原則,而黃蜂的工資總額又在工資帽以下,所以步行者得到了一個75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等同於斯托賈科維奇的年薪)。

5:阿朗佐-莫寧條款(Alonzo Mourning Rule)
聯盟總裁有權對被交易之後,拒絕為新東家效力的球員進行經濟,或者禁賽處罰。
舉例:2004年冬天,籃網與猛龍達成交易,莫寧被當作交換文斯-卡特的籌碼送往猛龍。但是,莫寧一心重返熱火,拒絕前往多倫多進行體檢。為此,聯盟特意修訂了勞資協議。

6:加里-佩頓條款(Gary Payton Rule)
被交易的球員,如果被新東家裁退,想要返回老東家,必須等待30天(賽季中),或者20天(休賽期)。
舉例:2005年初春,凱爾特人將佩頓、湯姆-古格里奧塔、邁克爾-斯圖爾特,以及三個未來首輪選秀權送至老鷹,換回安托萬-沃克。此後,佩頓與老鷹協議解除合同,並馬上與凱爾特人重新簽約。

7:能夠被交易球員的資格
新秀在簽約之後,30天內不得被交易,其他自由球員簽約之後3個月,或者到下一個12月15日(這兩者取晚者)之前不得被交易。
舉例:2008年夏天,火箭與國王達成協議,交易羅恩-阿泰斯特。但是,由於新秀東塔-格林剛剛簽約不久,火箭只能等到30天的期限過後,才正式完成交易。

8:先簽後換當籌碼
前面說過了,剛剛簽約的自由球員3個月,或者到下一個12月15日之前不得被交易。不過,這裡也有例外,聯盟允許球隊簽下本隊自由球員,然後馬上把他當作籌碼交易出去,而其他球隊的自由球員則不被允許。
舉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籃網與小牛達成交易,而小牛為了拿出能夠與傑森-基德年薪達成薪金對等的籌碼,簽下了本隊已經進入准退役狀態的自由球員基斯-范霍恩,從而完成交易。在被交易到籃網之後,范霍恩沒有打過一場比賽,白白領到了一筆價值不菲的薪水。

9:交易否決權
如果一位球員在一支球隊連續效力兩年,那麼他將有權享受早拉里-伯德條款(Early Larry Bird Free-Agent Rights),這一條款可以確保他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與球隊續簽大額合同。與此同時,如果這位球員當時持有的合同,是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那麼他便擁有交易否決權,未經他的同意,球隊無權將他交易。
當然,如果本人同意被交易,那麼加盟新東家之後,這名球員將自動失去早拉里-伯德條款的保護,待這份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期滿之後,將被看作是普通自由球員重新簽約。
舉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前夕,德文-喬治為了保護自己的早拉里-伯德條款,行使了交易否決權,導致小牛不得不重新組織籌碼,與籃網交易基德。

10:BYC全稱為Base Year Compensation,可直譯為基礎年補償條款,是一個用來保護交易公平性的限制條款。
按照BYC規定,凡是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在利用拉里-伯德條款,或者早拉里-伯德條款,與本隊自由球員續約時,薪金漲幅只要達到20%以上,這位球員就屬於BYC。此外,凡是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與本隊新秀合同到期的球員續約時,薪金漲幅只要達到20%以上,這位球員也會屬於BYC。
按照規定,BYC球員在被用來進行交易時,他的價值只能按年薪的一半來計算,此舉是為了限制某些球隊為了得到某位球員,而隨意給本隊自由球員開出大額合同,強行達到薪金對等完成交易的做法。
BYC球員在BYC資格生效之後6個月,或者下一個6月30日(兩者取晚者)之前有效。
舉例:2007年夏天,科比-布萊恩特一度提出轉會要求,希望前往公牛。當時,科比的年薪為1771萬美元,公牛如果願意交易,就需要拿出1771萬美元左右的籌碼,而這勢必會讓公牛的陣容傷筋動骨。但是,當時P.J.-布朗的合同恰好到期,如果沒有BYC的限制,公牛可以與享受拉里-伯德條款的布朗,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籤下一紙為期一年,價值1771萬美元左右的合同,然後搭上一些選秀權,和湖人交易科比。但是,在BYC的限制下,公牛要想「投機取巧」得到科比,必須先給布朗開出一份3542萬美元左右一年的合同,才有可能完成交易。要知道,這可不是一個小數目,再加上隨之產生的奢侈稅,公牛最終還是無奈地放棄了交易科比的方案。
交易截止日過後,聯盟將按照各隊截止日當天的陣容,計算他們本賽季的工資總額,超過奢侈稅觸發線的球隊將被徵收奢侈稅,所徵收的奢侈稅,將被作為獎金,發放給工資總額在奢侈稅觸發線以下的球隊。
各隊在到6月選秀大會前一天之前,不得再度進行交易,但是依然可以選擇裁退本隊球員、簽約自由球員,以便解決突發傷病這樣的問題。但是,按照規定,如果一位球員在3月1日之後才被裁退,恢復自由球員身份,那麼即便他能夠繼續與其他球隊簽約,也不具備出戰季後賽的資格。
舉例:尼克斯有權在交易截止日之後的任意一天選擇買斷史蒂芬-馬布里,可是如果他們在3月1日之後才買斷他,那麼即便馬布里最終加盟凱爾特人,也不能隨衛冕冠軍征戰本賽季的季後賽。

shawj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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